2023-06-19 11:18:20 来源:法制法律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,不得擅自损毁。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,应当保存5年。保存期满,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。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没收非法所得,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二、存根联用途
一般是指已开具的发票用来存档的,发票联是给对方用来做账的,抵扣联是给对方用来抵扣进项税额的,记账联是自己开完发票后用来记账的。存根联放入记账凭证里,按规定是不应该另外保存,应由单独保管备查。